作者:admin日期:2024-11-11 08:48:06浏览:67 分类:资讯
新一轮国家带量采购又来了。
12月29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2)》的公告,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了新一轮带量采购的品种的采购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品种范围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有关精神,全面深化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模式,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现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派代表组成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采购办公室),代表各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军队及社会办医药机构等实施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日常工作并具体实施。
此次带量采购涉及33个品种,包括糖尿病、高血压、抗肿瘤、罕见病等领域。
对于约定采购量,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以年为单位。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由各地确定。各地各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 1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5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 2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6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 3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7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4 家及以上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80%。
采购周期按以下规则确定: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 1 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1 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 2 家或 3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2 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 4 家及以上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3 年。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地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申报企业的资格要求: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申报品种资格:属于采购品种目录范围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2、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 年第 51 号〕,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
4、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
2020 年 1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8 点开始接收申报材料。
第一轮带量采购重塑了国内药品市场格局,第二轮会带来多大的冲击?拭目以待。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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